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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地测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0年09月10日 16:39: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文件,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五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资助辅导员具体负责,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导师指导。

第三章 学院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院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四章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职责

第十三条 确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七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八条 设岗原则:

  (一)学院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院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二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院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院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九章 勤工助学申请流程

  第二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流程:

1.学期初,学院通过学院官网,发布勤工助学招聘信息,学生申请后,提交至年级辅导员处,汇总至资助辅导员;

2. 新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内学院组织面试;

3. 新学期开学后的前四周内参加各单位组织的培训与试用;

4. 在设岗单位组织下签订岗位责任书,确定聘用关系;

5. 正式上岗工作,具有参加学院勤工助学培训的资格;

6. 每月酬金由设岗单位月底以实际工作小时数计算,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7. 学生还可申请各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临时岗位。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地测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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